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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高办〔2010〕7号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烟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区财政局《烟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工委管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1-烟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级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同时积极与上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套,共同扶持我区创投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引导基金是由管委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高新区聚集,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第三条区级引导基金规模为3000万元。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首期引导资金2000万元,以后3年,从我区新增财政收入中再安排1000万元列入引导基金,形成总规模为3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四条区级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生物科技、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2-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区级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查批准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筹集、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由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第八条高新区金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负责区级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实施阶段参股,并代表区级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第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承担区级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3-(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区级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投资的可行性方案;(三)决定阶段参股与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四)管理区级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五)负责实施区级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六)对区级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引导基金财务状况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投资对象第十条区级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第十一条区级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重点与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知名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第十二条区级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4-年内出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六)《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