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炮广告租赁合同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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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炮广告租赁合同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高炮租赁合同甲方: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概况:1、高炮规格、数量、价格要求如下:序号名称地点单位数量总价1高炮广告桐乡市龙翔街道(申嘉湖高速乌镇路口处)面21000002、高炮总高22.5米,地面18米;牌面宽18米,高6米;双面。3、亮灯设施:广告牌现有每面9盏照明灯,共18个,当地电力部门正常供电时,乙方保证每晚亮灯3小时。夏季:19:00--22:00(5月--10月),冬季:18:00--21:00(11月--4月)。4、本高炮广告画面租赁期限:1年。从202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5、制作工期:7天、雨天顺延,安装时间:预付收到、画面通过相关部门审批之日算起。(因设计变更、乙方付款延迟、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雨天因素工期顺延)。第二条价格:1、租赁费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安装制作费18元每平方,牌面共216平方米,合计¥3888.00元整,(大写):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画面更换另行收取费用。3.电费预存3000元(具体按实际费用支出,电费以电度表实际抄送度数为准)。4、工商城管如有其它管理,费用另计。第三条质保:1、画面、灯光一年之内由甲方负责保修,一年发布期内画面破损及灯光不亮导致广告牌无法正常发布情况下,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修。第四条验收:1、验收时间:甲方安装完毕,乙方应在三日内验收完毕,如未验收即视为本工程合格。2、乙方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第五条结算:1、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预付合同款50%,即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安装结束乙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2、制作安装及电费押金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清全款。第六条甲方责任:1、甲方在施工中做好安保工作,施工人员安保情况由甲方负责。2、施工期间遵守施工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罚,由甲方负责。3、①负责广告发布的报批工作,报批如有产生费用实报实销,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直接安装到高炮广告牌上,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②有权拒绝发布乙方违反广告法的广告③甲方在合同期内保证广告发布载体可正常使用,保质量按时地为乙方发布广告,4、如广告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拆除,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只收取为甲方发布广告的实际广告发布期所产生的广告发布费,退还乙方多付的广告费(不承担利息)。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非乙方原因甲方未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项,该广告画面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撤退画面另行安排。第九条免责条款:1、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项目损毁双方免责。(指地震、战争或超出本地风压等人类不可抗力)。2、因政府行为致使甲方无法按期完工,甲方免责。第十条合同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一条附则:1、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壹式肆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壹份,乙方壹份。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年期满结束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备注:画面提供方需提供画面设计源文件、广告画面客户方营业执照副本,方便甲方协助申报审批。路牌广告合同合同编号:(20)广合字第号甲方: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惠州金海马家居博览中心乙方:惠州市鑫彩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发布户外广告事宜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甲方为打造企业品牌形象,有需要为甲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进行企业形象、产品以及活动的广告宣传。乙方承诺:其具有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对其提供广告位合法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有权限与甲方签订本广告发布合同并保证完整履行。第二条广告发布的规格、版面和时间1.乙方提供其制作安装的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惠州市惠城区三环东路中信大桥南桥头立柱广告牌位置发布甲方广告(乙方需提供权属证明文件)。2.广告牌规格、数量、材料等:18米*6米*2面(双方可以附件详细约定)3.广告发布期从广告上架发布之日起算贰年,即从2014年05月01日至2016年04月30日止;第三条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家居卖场包括: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惠州分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惠州金海马家居博览中心(如甲方卖场名称变更或新开卖场,甲方应在广告定稿发布之前向乙方提供证明并加盖公章)。第四条广告的制作、验收与审查1.乙方于2014年5月1前将广告牌制作完工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