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失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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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失效]【颁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3-11-26【实施时间】1994-01-01【时效性】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营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的个人。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第三条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符合本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条例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六条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应当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单位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举、揭发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不受欺诈、胁迫和歧视。第九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受国家法定计量、质量、标准、卫生、安全、价格等保障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性能等提供真实情况。第十条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符合有关标准及规范,有权要求经营者按双方约定或国家规定修理、重做、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二条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三条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的质量标准。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有严重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降价销售,并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作出标记。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规范要求。经营者应将服务规范公布于众,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五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或者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六条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按规定附有法定的产品标识。限时使用的商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及失效时间。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准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商品,不准销售腐烂变质及已过期失效的商品。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段欺骗消费者。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商品、服务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二十条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优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销售商品不得短尺少秤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度。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对国家有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哄抬物价或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必须履行。对出售商品需要测试的,应当场测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品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四章消费者协会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