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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1995修正)【颁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5-10-19【实施时间】1993-04-18【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确引导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或农业生产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第五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以下权利:(一)向经营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项目;(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取得购物发票或其它凭证,并在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依法受到保障;(四)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原因受到损害,可要求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赔偿经济损失;(五)对商品或服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六)少数民族的消费习惯应当受到尊重;(七)要求提供消费指导和咨询;(八)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爱护商品及服务设施。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第七条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如实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使用、食用知识或服务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二)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计量、安全、卫生等要求。产品所达到的质量等级标准,生产厂家应在商品和包装显著部位如实标出相应等级字样;产品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作削价处理的,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国家没有明确质量标准的新开发产品,销售时应注明“试制品”字样;提供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应降低等级,减少费用;(三)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按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批号、出厂日期,限时使用、食用的商品必须标明有效或失效期限;(四)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警示中文说明;(五)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标准,应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六)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弄虚作假;(七)实行“三包”的商品,必须履行包修、包换、包退义务,应有直接或委托的维修点,没有维修能力的不得经营;(八)凡国家规定的专营、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后方准经营;(九)开展邮售业务的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履约,消费者未收到邮售的商品或商品有损害时,由邮售业务单位负责处理、赔偿经济损失;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十)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十一)按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退货的,按照购买商品时的销售价退还,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经营者提供服务违反原约定价或者标价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多收部分。第九条租赁柜台、场地,举办展销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承租者、展销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者、举办者应当监督承租者、展销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消费者在租赁柜台、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承租者、展销者没有标明其真实名称或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