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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1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查阅和保管…………………………………………………………1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2第五章会计档案的移交………………………………………………………………2第六章附则…………………………………………………………………………3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4财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账务电子数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计划等内部管理制度与报告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三条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专人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四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移交公司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通过财务软件核算的账务数据采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备份保存,按月备份账务数据,按年归档保存,账务数据视同会计账簿类档案管理。第六条公司的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的财务内部管理报告等资料应按照预算期间或计划期间立卷、归档保存。公司财务内部文件和制度应按类别立卷归档。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查阅和保管第七条财务部员工应对会计档案保密,部门内部人员非业务需要及其他部门人员查阅,财务部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须经财务经理签字许可,公司内部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亦需遵守保密要求。第八条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公司档案机构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公司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共同派人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十二条永久保存的文件和资料不得销毁。第五章会计档案的移交第十三条会计档案交接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部门,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公司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分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