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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居间合同编号:甲方: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章程》、《上海地区期货业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其他期货管理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居间事项1、乙方独立于甲方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乙方愿意以期货居间人的身份,为甲方介绍客户并为甲方和客户提供订约的中介服务。3、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提供以上服务。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乙方介绍客户的开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保证金等事项管理;(2)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发放居间报酬;(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客户,以客户填写的《居间人所属客户确认表》中的相关确认为准;(4)甲方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并有权在乙方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时,暂停乙方居间和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佣金、不予续约或解除本合同。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居间佣金,并依据国家税法规定支付相关税费;(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业协会、同业公会颁布的各项规定,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定的客户收费标准等文件;(3)乙方应当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明确自己非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不得直接以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不得以甲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4)乙方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全权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或向客户承诺盈利;(5)乙方不得代甲方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作为其介绍的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单确认人;(6)乙方不得欺诈客户,侵占客户资金或诱导客户出入资金;(7)乙方不得贬低或诋毁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居间人及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以及其他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8)乙方不得为其介绍给甲方签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单位客户的员工,不得与该单位客户及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重要岗位人员存在法律认定的关联关系;(9)乙方应确保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0)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第三条居间佣金、风险金及支付方式1、乙方介绍的期货投资客户签署了由甲方提供的《期货经纪合同》并汇入资金后,即视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成功,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2、居间佣金(1)甲方按照乙方所介绍客户的期货交易手续费留存的一定比例,依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付税费后作为居间佣金支付给乙方,具体标准如下:甲方依照乙方确认的客户的期货交易手续费,扣除相关期货交易所费用、风险准备金以及公司营业税费后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手续费净收入=公司收取的客户交易手续费-相关交易所费用-各项税费-风险准备金(2)如交易所推出新品种,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及佣金标准双方另行协商。3、风险金(1)甲方每月从乙方居间佣金中提取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乙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违规行为或乙方介绍的客户发生风险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按月提留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至3万元后不再提留。(3)累计至3万元,每年第一个月末公司根据上一年居间人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向居间人返还部分风险金,返还后风险金最低留存额为1.5万元。风险评估结果为严重风险的,不予返还风险金。(4)当该居间合同解除且未发生风险事故的,甲方将风险准备金扣除相关税费后返还给乙方。4、支付方式(1)居间报酬扣除风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甲方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指定账户应为乙方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2)甲方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居间酬金,遇节假日顺延;(3)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开户银行网点名称:银行支行账号:(4)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合同期限和终止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终止。若双方续签,则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与甲方营销中心或公司营业部进行联系续签,否则视为合同到期,居间关系终止。2、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情况扣发居间佣金和风险金,若造成甲方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1)利用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2)以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其他期货经纪活动的;(3)以甲方员工名义开展居间活动,或损害公司名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