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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学第四章行刑事务管理第一讲刑务管理刑务管理,是指监狱将刑罚执行中的具体程序和具体事务,以管理的形式展开的狱政管理活动。第一节收监一、收监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收入监狱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收监是刑罚执行的首要环节,是国家与犯罪现象作斗争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与保障,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衔接点,也是罪犯被判处的刑罚由宣告状态进入到执行状态的标志。它关系到由收监而产生的一系列行刑活动,是行刑过程中所有其他行刑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监狱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行使好收监权,确保刑罚执行合法、有序的运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和《监狱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二)收监的对象及条件1.收监的对象收监是将罪犯收押入监,但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属于监狱收监的对象,根据法律规定,监狱收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对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由于时间较短,而且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已按法律规定折抵刑期,所剩余刑不长,再送往监狱执行意义不大。因此,《监狱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司法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人判处刑罚后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8]113号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对军人判处刑罚后的执行问题重新作出规定,望遵照执行。①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军籍的现役军人(含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员干部、在编职工)均应在判决生效后,交其原籍或家庭居住地的地方监狱执行刑罚。②判处刑罚后,未开除军籍的罪犯和已被开除军籍但判处刑罚前担任副师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含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副师职以上机关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罪犯,由军事监狱执行刑罚。③已被开除军籍的罪犯,犯罪前掌握过党、国家、军队的重要机密,不宜送交地方监狱执行刑罚的,仍由军事监狱执行;对其中有明确脱密期的,待脱密期过后再移交地方监狱执行。④向地方监狱移交被开除军籍的罪犯,一般应移送到罪犯原籍所在地的监狱。如罪犯的配偶子女所在地与原籍不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由其配偶、子女所在地的地方监狱执行刑罚。向地方监狱移送罪犯,需经过拟移送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办理,执行通知的发送由原判军事法院负责,罪犯的押送移交由罪犯原所在师以上单位保卫部门负责。⑤开除军籍后交地方监狱执行的罪犯,刑满后由所在监狱依法办理释放手续。⑥地方监狱在接收被开除军籍的罪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⑦需地方监狱代为管理的其他罪犯及其他有关事宜,由总政保卫部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共同商定办理。2.收监的条件(1)时效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应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认识监狱的收监工作,依法办理收监的各项手续,确保收监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收监时应当认真细致地核查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2)形式条件送押机关在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时,必须同时提交齐备的各种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3)身体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监狱法》第17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三)收监程序及事务处理1.查验法律文件监狱人民警察在收监时,应当对人民法院交付的法律文件,即: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逐一进行认真细致地查验、核对。四种法律文件应当同时送达,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有:(1)法律文件不齐全;(2)法律文件不真实;(3)刑事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4)法律文件与罪犯情况不相符;(5)法律文件中所列刑期的起止日期不一致;(6)法律文件上有涂改,且没有加盖印章。为了监狱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错误关押,监狱人民警察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