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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TOC\o"1-5"\h\z❖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CT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6.2现金价值1.1合同构成4.3保险金申请6.3意外伤害1.2投保范围4.4保险金给付6.4毒品1.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和保险4.5诉讼时效6.5酒后驾驶责任开始5.基本条款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7无有效行驶证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8潜水2.1保险金额5.3续保6.9攀岩2.2保险期间5.4职业或工种变更6.10探险活动2.3保险责任5.5被保险人变动6.11武术比赛2.4保险责任的免除5.6合同内容变更6.12非处方药3.保险费的交纳5.7残疾或烧烫伤程度的鉴定6.13极短期保险费3.1保险费的交纳5.8效力终止6.14有效身份证件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5.9争议处理6.15医院4.1保险金受益人6.释义6.16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6.1周岁构安邦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o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合同构成ⅩⅩ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见释义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以即退保)。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解除合同申请书;保险费收据;投保单位证明。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0本公司提供的保障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2.2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残疾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本公司根据《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