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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一、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内容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工程索赔。工期。工程质量。人力及材料、机械设备等资源市场供求规律的影响材料代用三、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程序业主业主业主组织措施(1)在项目管理班子中落实工程造价控制项目管理人员(2)编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计划与工作流程图经济措施(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2)对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进行风险分析(3)进行工程计量(4)复核工程付款账单,签发付款证书(5)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造价跟踪控制(6)协商确定工程变更价款,审核竣工结算(7)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支出做好分析与预测技术措施(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2)继续通过设计挖掘节约造价的可能性(3)审核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措施(1)做好施工记录,保存各种文件图纸,特别是有实际施工变更情况的图纸,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并处理事宜(2)参与合同修改、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它对造价控制的影响8.2工程计量二、工程计量的程序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程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1)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FIDIC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工程师要求计量工程任何部分时,应向承包商的代表发出合理通知。承包商的代表应做到:(1)承包商的代表自行或另派合格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以及提供工程师要求的详细资料。(2)如果承包商没有参加计量,工程师的计量结果应被视为准确无误,承包商应认可该结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需根据记录进行测量的任何永久工程,此类记录应由工程师准备。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来审查此类记录,并在同意后签字,如果承包商不来审查,则工程师记录应视为正确无误。如果承包商审查记录后有不同意见,或者不按原商定好的内容签字,则他应通知工程师他认为不准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通知后进行复查,随后可以决定维持原记录或对原记录加以改正。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后14天内,没有发出不同意该记录的通知,该记录应作为准确记录予以认可。三、工程计量的依据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设计图纸四、工程计量的方法计量范围:(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3)工程变更项目8.3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二、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方法三、施工组织设计优化途径工程质量成本8.4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确定设计变更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高程、基线、位置、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作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等。其他变更:指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变更质量标准;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3.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二、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二)变更程序承包人发现有变更情况的,提出变更建议(三)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适用于工作内容、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且不改变工期;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由发、承包双方商量或确定。适用于工作内容、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原工程量清单类似,且不改变工期;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没有的,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四)暂列金额与计日工(五)暂估价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3.变更程序(1)指令变更。确属需要时,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及变更处理的原则。(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实施变更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