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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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原则的特征和确立依据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但它不同于法律规则。规则是具体的行为规范,规定各种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原则是某个领域、范围和类型诸多法律规则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它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指导和协调各种具体的法律调整机制。简言之,法的原则是法在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新独立的部门法,对于其调整原则是什么,怎样正确确立其原则,人们众说纷纭。在中国,特别是80年代,许多论著在谈及这个问题时,往往都要各自罗列七八上十条原则。他们往往把一般法的原则、宪法原则和其他部门法原则,甚至根本不能作为法律原则的东西,如某些客观规律、国家的某些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等等,统统照搬过来,加以拼凑。这说明我们对于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尚需要准确把握。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原则一般由宪法和有关经济法规性文件明文加以规定,或体现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之中,或在司法实践中由判例加以昭示。法的原则具有法律规定性法的原则具有法律规定性,法律未确认的,不能随意法的原则具有法律规定性拿来作为法的原则。经济法原则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基本准则,它虽然不像法律规则那么具体,而具有一定抽象性,但它能指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有一定可操作性(指示性)。不是人们行为准则的,不能作为法的原则。例如,单纯的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乃是自然界或社会(这里指整体性社会)的运动发展规则,思维逻辑、思想模式,是人们的思想规则,这些也不能直接将它们当作经济法原则和法的原则。法的原则具有稳定性特征,特别法的原则具有稳定性特征,法的原则具有稳定性特征是法的基本原则,其稳定性更强。因为法的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变动性较大:法的原则是法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比较确定的,法的基本任务也是确定的,所以其调整原则也是确定和稳定的。国家许多经济政策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时过境迁,政策就随之改变,因此也不能将这些政策(哪怕当时是比较重要的政策)作为经济法的原则看待。此外,法的原则还具有定限性法的原则还具有定限性,其适法的原则还具有定限性用有一定范围。不同类型的原则适用于各该类型范围内的所有行为,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范围的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活动原则只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各种活动;财政收支原则只适用于国家各种财政活动。不能把国家机关活动原则适用于企业活动,也不能把财政收支原则扩大适用于国家机关其他各种活动。法的原则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按照法的体系区分,有一般法的原则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原则、法的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按照所适用的各历史类型、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区分,有普遍性原则(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来源和确立依据,还可分为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等等。经济法原则属于部门法原则。但它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原则、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仅贯彻于该部门法中某个或某些种类(经济法的分支)的法律规范。不能将经济法的某个局部性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综合利用”是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是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稳定货币”是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它们都不宜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法原则有其共性,是为普遍性原则;但也有不同特点,形成各自的特有原则,例如当代中国经济法原则、某外国经济法原则等。不过,作为各国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在公理性方面是基本相同的,不同处在其政策性方面,因为各国的经济制度、体制和某些重大而较长期的经济政策有所不同。法的原则的确立,既有客观依据,又受人们特别是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制约。法的原则的确立,既有客观依据,又受人们特别是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制约。法的原则是通过立法程序(包括昭示某些法律原则的法官判例)最终确立的,自然不能不受制定法律的人们主观因素影响。但立法者也不是毫无客观依据而随意决定。实际上这是基于立法者对一定客观依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他们对一定客观依据理解和把握全面、正确,则所制定的法律原则便正确、恰当;否则,法律中所规定的原则便会偏离该法律所应当贯彻的原则。法的原则确立的客观依据,主要同法的价值、特别是它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相关;而在主观因素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人们的立法理念。先说客观依据。我们已经知道,法具备固有的价值,价值的不断释放,即可实现法的价值总目标。法的价值是指该法能够调整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