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pdf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23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pdf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pdf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监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力,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2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章监事会与监事第一节监事会第3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4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第5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第6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7条监事会每年初制定当年的工作计划,年度终了向股东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第二节监事第8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9条监事当选后,应按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签署和递交“监事的声明和承诺”。第10条公司应在监事当选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通知上市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将当选监事的详细个人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第11条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1第12条监事个人可书面申请向监事会申请离任并阐明原因,经监事会批准后生效。由此产生的空缺按原推荐渠道另行推荐合适人选按规定程序补任。第13条监事离职或变更,需尽快通知上市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第14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三章任职资格第15条监事的基本任职资格为:(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良好,作风正派;(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工作积极,尽责诚信;(三)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维护股东、公司、员工三者的权益;(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五)具有与履行监事职责的相适应的工作时间和个人意愿,能保证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以及监事会的其他活动;第16条由股东单位委派的监事一般应需在原委派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有三年以上从事财务、金融、审计、法律、经济或企业管理诸专业中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工作经验。第17条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不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也不应是被监管的主要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经营活动决策等方面的主管。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五)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六)非自然人;(七)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的。2第19条公司违反上述第18条规定委派、选举监事,该委派、选举无效。第20条除具备监事的一般条件外,监事会主席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企业运行,具有渊博的财务、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二)具有较高的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三)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务实精神,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第21条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决定。第四章职权第一节监事会职权第22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由监事会的工作机构向监事提供公司每月、每季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监事会可通过公司审计部门或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进行复核、检查;(二)监督公司的项目投资、资产重组、举债放债、贷款担保、资产抵押、工程招标、产权收购与转让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与操作程序,监督为进行上述活动而签订的所有合约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关联交易是否按股东公平及合理之条款达成;(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