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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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经股东大会授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部分职权。第四条为保证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董事会可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本条例规定。第五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第二章董事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第七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十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当发生重大或持续失职时,董事应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2任。第十二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在一年内至少亲自参加70%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第十八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第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第二十条经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