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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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真伪识别等专业知识,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识别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第三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工作。普通发票鉴定工作不得委托中介单位或个人办理。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中介单位或个人的聘请进行普通发票鉴定。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并指定1名有《税收执法资格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日常工作。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专职工作人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换。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国税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领导和审批工作,征管处(科、股)长负责审核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调查、鉴定、移送和归档等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与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保密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负责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识别方法机密,不得泄密。对违反保密纪律、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专职工作人员应报省级国税机关审查备案。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运用普通发票防伪识别知识和方法,通过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进行普通发票鉴定。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和防伪识别知识、方法由省局负责提供。第七条对查获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假发票,由案发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鉴定和处理。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为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内容保密,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外的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普通发票数据库信息,特别是普通发票存放和纳税人领购、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并妥善保管被鉴定普通发票,对违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一律采取免费方式,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十条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对象为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第十一条县(区)级国税机关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鉴定机关(以下简称受理鉴定机关),负责受理所在地申请人提请的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履行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职责,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果。受理鉴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条件:(一)必须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原件。(二)普通发票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但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等单位提请的申请除外。(三)申请人通过社会公众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查询系统无法鉴定真伪的普通发票。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的,应向受理鉴定机关鉴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单位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单位(含国税系统内各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提交加盖公章的鉴定申请,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填写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应载明受理资料名称、数量、单位、页(号)数。被鉴定普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