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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一)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不能是主观臆测,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二)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要求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联系;关联性越密切,证明力就越大。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就没有关联性。(三)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1.证据主体合法。2.证据形式合法。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4.证据程序合法。案例1聊天记录不算证据法庭驳回离婚诉求通渭男子张诚带妻子周梅从老家来到兰州,从贩卖蔬菜的小摊贩做起,直到开办小型造纸厂。张诚负责工厂事务,周梅做起了全职太太。可是,白天孩子去上学,独守空房的周梅便上网聊天打发时光。2009年3月,张诚无意间打开周梅的QQ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聊天内容。后张诚找人将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将近4个月里妻子与网友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据此,张诚正式向周梅提出离婚,并以其有过错为由,要求她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梅矢口否认自己有婚外情,不同意离婚。于是,张诚选择对簿公堂,并以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张诚又不能提供周梅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周梅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张诚的诉求。案例2捉奸在床拍照留证离婚女索到损失费王女士的丈夫大强与昔日同事阿玲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王女士欲起诉要求与大强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其索赔精神损失。但王女士一直搜集不到大强与阿玲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王女士假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大强与阿玲同床并枕,当即拍了照。事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大强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虽然大强同意离婚,但否认其与阿玲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王女士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阿玲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没有侵犯大强的隐私权,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法保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判决两人准予离婚,同时大强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案例3翻出丈夫婚外情书法院判决准予离婚1995年6月,南京溧水女子小芳经人介绍与阿东相识,次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两人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小芳曾经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05年1月,小芳再次诉至法院离婚。但阿东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没有真正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庭时,当小芳拿出她在阿东皮包中发现的其写给其他女人的涉及婚外情内容的信件时,阿东竟指责小芳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对此小芳辩称这是她应有的知情权。最终,溧水县法院以应当优先保护小芳的知情权为由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证据的分类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一)本证与反证本证: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事实的主张,证明自己的论点;反证: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据的反驳,否定对方的观点;(1)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证。(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新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而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认为是案件主要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注意:此类划分标准与证明力的大小没有关系;与证据真伪无关;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辗转取得的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第二,可以作为审查核实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第三,可以加强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第四,在无法得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第五,对不易保存、无法移动的原始证据,可用传来证据予以固定、保全。例如证人病危或者出国定居,可用视听资料的方式将其证言录下。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那些?属于反证的有那些?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本证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反证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本证D、杨某提出周某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