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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三)经验法则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第二节证明责任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一)待证事实分类说消极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二)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事实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法律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三)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推定(1)法律推定(2)事实推定3、司法者公平裁量第三节证明标准(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的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之一: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2)申请的方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3)申请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直接调查委托调查三、法院对证据的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