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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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明本章内容第一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述(一)证明对象:(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习惯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第二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的含义1.行为责任说2.双重含义说3.败诉风险说(二)证明责任的性质1.义务说2.权利责任说3.负担说4.败诉风险说(三)证明责任的作用二、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一)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1.待证事实分类说(1)消极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2)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2.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事实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法律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3.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四、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5)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推定(1)法律推定(2)事实推定3.司法者公平裁量第三节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说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第四节证明过程一、证据的提供(一)当事人举证《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二)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1.关于证据交换问题2.关于新证据(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