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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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等规定,制定《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9日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发〔2012〕5号印发。《办法》共1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九日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8027452.htm"编辑本段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条教育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部门预算的原则。教育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支出预算、执行支出预算。(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本级教育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教育附加要与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结合教育结构实际,安排教育附加支出预算,努力实现各类教育间的平衡。向农村教育倾斜,努力实现教育城乡均衡发展。(四)足额安排的原则。教育附加要及时、足额安排支出。(五)绩效预算的原则。注重发挥教育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第四条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其中,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充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等。其中,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比例不得低于20%。第六条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行政部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教职工福利奖金和偿还债务。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年度教育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组织对下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初审,编制年度教育附加安排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二)配合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教育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三)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教育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四)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五)对教育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第八条财政部门在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年度教育附加的总规模,定期将教育附加、转移支付分配及资金结余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二)组织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年度教育附加安排计划进行评审,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配方案;(三)会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教育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并根据已下达的教育附加安排使用计划以及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教育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五)监督检查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在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三)对获得的教育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五)按照要求提供教育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全市产业结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组织申报使用教育附加的项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论证和遴选,并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评审资料;财政部门负责对提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分配方案下达执行。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教育附加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