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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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一)开展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二)开展文学艺术、体育、科普、心理健康、德育和法制等素质教育活动;(三)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包括资助教师出国培训等;(四)聘请外籍教师以及实施后备校长培养、培训工程;(五)补充市属各新开办的公办中小学校及扩班所需的开办经费;(六)支持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七)奖励全市办学效益显著和办学成绩进步较大的公办中小学校;(八)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的相关问题一、存在的问题一是财政部门没有按规定编制教育费附加专项预算。二是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问题比较突出。2008年至2009年挪用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8498.38万元,占教育费附加总额的54%。财政部门直接用于发放工资、平衡财政预算等3831.9万元,教育部门串用4666.48万元。三是教育费附加未按规定投入职业教育。按《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2008年全市教育费附加应投职业教育2634.73万元,实际教育费附加投入职业教育290.1万元,仅占应投总额的11%。2009年应投入2082.13万元,实际投入125万元,仅占应投总额的6%。四是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管理未实现专户存储。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应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与核算。在审计调查中发现,各部门的专项资金均未单独记账和专户管理。五是欠缴教育费附加217.39万元。调查发现,尽管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上,加大了征缴力度,基本做到了应收尽收,但仍有欠税。2008年全市欠缴教育费附加金额112.23万元,累计欠缴488.69万元,2009年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后,使欠缴额大幅减少,截止2009年底累计欠缴217.39万元。六是项目使用单位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调查发现,大宗资金在使用管理上比较规范,大都履行了政府采购、招投标、预决算等相关手续。但对额度较小的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一是项目资金批付笼统导致个别单位使用串项;二是个别维修项目没有预决算,也没有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三是维修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资金使用效率。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本级财政预算内财力不足,又要满足各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致使财政部门无法编制教育费附加专项预算,导致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抵顶教育经费情况的发生。(二)财政部门对教育费附加收支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造成资金分配方案不明确,导致教育费附加资金使用预算约束力不强;教育部门没有设立专账或专户进行管理,致使教育费附加管理不规范。三、审计建议(一)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规范管理。建议市财政局、教育局通过此次审计调查,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认真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促进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二)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制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使用教育费附加分配方案,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教育费附加预算,要把有限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三)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缴和清欠力度,力争做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