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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丙买得该房后,即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房屋拆除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的违法行为。他表示,房屋既已被拆除就算是卖了,但坚决要丙与一赔偿他的损失。因丙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乙较富裕,要求法院判令乙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题:(1)乙代理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甲因丙拿不出现款,能否要求乙全部赔偿?第一节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委托授权2、商事代理商事代理也是一种代理关系,与一般代理的差别在于:1、发生在商事领域的代理;2、商事代理人取得佣金;3、为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商事法律行为。3、国际商事代理:概念:代理人按照本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或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代理。特征:(1)“国际性”:涉外(2)“商事性”:排除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身关系(3)“代理性”:是一种代理关系二、国际商事代理法1、概念:侠义的国际商事代理法:对各国普遍适用的、专门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国际商事代理法:所有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包括国际代理法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的国内代理法。3、各国立法状况⑴大陆法系国家,除了德国有《商事代理法》之外,都散布于民法或商法的法典或单行法中。⑵英美法国家,主要是判例,但英国有一些制定法,美国则有总结判例的“代理法重述”⑶我国和大多数大陆法国家相似。3、国际社会的统一代理法的努力第一、国际代理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代理统一法公约》(1961)、《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1961)、《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3)【皆未生效】欧盟-欧共体:《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商业代理人指令》(1986),对成员国生效。第二、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196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第三、各国代理法的相互比较与借鉴各国强制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的借鉴与一致趋向立法上的相互借鉴与趋同第四、代理冲突法的统一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1978)第二节国际商事代理的产生与终止(一)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意定代理: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代理合同;代理权授权证书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3、我国: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二)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明示授权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案例:下列两案应如何解决A、[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B、[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2、默示授权所谓默示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有称“不容否认的代理”如先前的商业惯例、事物管理人、夫妇之间的代理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中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的财产处分,又如出售易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