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电子教案 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5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保险学概论》电子教案 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doc

《保险学概论》电子教案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保险学概论》电子教案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含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地方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组织及外国保险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因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二)保险法的构成1、保险业法: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又称保险组织法。它是用来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的保险法。2、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法。3、保险特别法:调整某一险种保险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适用于海上保险的海商法、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飞机旅客意外伤害条例等。《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其中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即在《保险法》与保险特别法有冲突时,适用特别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保险合同法:第二章保险业法:第三~七章第八章附则三、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一)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与历法过程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二)立法宗旨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射幸性: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利益或结果,即投保人以少额保险费获取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以附合为主,以约定为辅;附和合同也称格式、标准、定式合同3、双务性:合同双方均具有一定权利与义务;4、要式性: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5、有偿性:享受权利必须付出代价,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6、诚信性:即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基础,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则合同无效。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标的不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确定保险价值的时间不同)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保险价值。不足额、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性质不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多为财产保险合同采用。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多为人身保险合同所采用。(四)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五)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六)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属于一种保险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签章可成为保险合同。2、保险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这种合同内容详尽,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保险事故发生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要以保险单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依据。4、暂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但其有效期通常以30天为限,保险单一经出立,则暂保单自动失效。5、批单: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