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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县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县委《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当发[2008]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县内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经委、科技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资金分配,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三)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四)中小企业小额贷款贴息和厂房租赁补助(五)中小企业出口创汇补助或奖励(六)金融机构(含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降息降费补助(七)县担保公司资金本注入及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八)对中小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九)县委县政府对中小企业决定的专项奖励(如质量奖、品牌及技术标准战略奖励等)(十)符合县委县政府当发[2008]54号文件的其他补助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专项补助、以奖代补、对企业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降息补助、对担保公司降费补助以及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第三章资金安排及分配第八条2009年县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800万元,加上2008年度结转500万元,共计安排专项资金3300万元用于支持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按照支持重点,照顾一般;部门统筹,分项安排;总量控制,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县财政部门结合相关政策,按照支持重点确定资金总量(附表一),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支持项目。第四章资金申报及依据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除上述第六条6、8、9、10三项外,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四)项目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企业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和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依据县委当发〔2008〕54号文件和各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申报方面的规定(附表二)进行,并提供申报依据。第五章资金审核及审批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我县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相关部门确定的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支出进行预算安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第十六条申报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纳入企业财务快报统计范围。第十七条企业收到财政性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六章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及相关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县财政局和经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在收到资金15个工作日后向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资金项目,套取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将追回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