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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6鞍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07-07鞍山市中小企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5]3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扶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服务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的企业。第六条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⒈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⒊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为大企业配套,突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⒋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及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均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第九条当年已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给予支持。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第十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3.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社会保险费;4.其他应符合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资格条件;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服务设施;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及拨付程序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通知精神在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第十三条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精神分别将下列资料报送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市本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中小企业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不欠税证明;4.市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5.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上一年度工作报告;3.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4.办公及服务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5.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业务资金支出凭证;6.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提出审核意见,分户填写审核表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第十五条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最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财政局会同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将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局,并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主题词: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办法通知拟校:张格(企业处)核稿:孙静鞍山市财政局办公室2010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