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履行正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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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含义及基本要求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合同订立的动机是为了履行合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履行的根据,合同的履行又是合同效力的基本体现;合同的保全就是合同履行的保全,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损害的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只不过是合同履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履行的否定;7、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能够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总之,“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合同的履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实际履行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2、第三人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3、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二、履行标的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期限六、履行方式提前履行七、履行费用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第二节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和完善1、当事人协议补充当事人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构成原合同的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公平合理的解释。3、法律补救如果,使用上述两种当事人自己补救的规则仍无法确定合同的内容的,则适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补救规则确定该条款的内容-----合同法第62条。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3、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场所。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的费用,也关系到合同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例子: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2000律考)A、付款地点为A市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在B市D、交货地点在B市另外我国合同法还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地点不明确的作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乘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随时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有利于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对于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义务一方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所支付的费用。对于履行费用不明确的,合同法规定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补充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提出的时效经过的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以抗辩,故又称一时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四)效力(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