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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范围一、《民诉》第十九条(一)重大涉外案件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主体众多2.标的额较大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二、《刑诉》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人大修改决定1996)(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诉意见》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内容来源:司法服务网(http://www.sff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