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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09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30/06/1997本条例旨在确保正在工作中的任何人的安全及健康,就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以及对《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作出相应修订。[本条例,但第6、7及}1997年5月23日1997年第281号法律公告8条除外第6、7及8条}1998年6月1日1998年第230号法律公告](本为1997年第39号)条:1简称30/06/1997第I部导言(1)本条例可引称为《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条:2本条例的目的30/06/1997本条例的目的是─(a)确保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b)订明会有助于使雇员的工作地点变得对该等雇员更加安全和健康的措施;(c)改善适用于在工作地点使用或存放的若干危险工序、工业装置及物质的安全及健康标准;(d)一般地对雇员的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方面作出改善。条:3释义54of2000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4号第3条(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作”(work)指以雇员身分工作;“工作地点”(workplace)指有雇员工作的任何地方,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a)位于公众地方的飞机或船只;(b)当经设计为运载人、动物或货物的载具或使用作如此运载用途的载具位于任何公众地方时,通常由该载具的司机占用的座位或位置;(c)在其内的雇员均属家庭佣工的住宅处所;(d)只有自雇人士工作的地方;第50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1(e)属规例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种类的任何其他地方;“工作地点工作守则”(workplacecodeofpractice)指根据第40(1)条发出的工作守则,亦指经修订的该工作守则(如该守则曾经修订);“上诉委员会”(AppealBoard)指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442章)第5条设立的行政上诉委员会;“公众地方”(publicplace)指─(a)任何公众街道、码头或公园;或(b)铁路的永久通道;或(c)水域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公众可航行的水道;或(d)香港上空的任何部分;或(e)任何人有权进入的任何其他地方(不论是否须付款);“公职分析员”(publicanalyst)指政府化验师、政府病理学家或由行政长官为施行本条例而以书面委任的任何分析员;(由2000年第54号第3条修订)“危险事故”(dangerousoccurrence)指属附表1指明的种类的事故;“身分证”(identitycard)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给的身分证;“身体伤害”(bodilyinjury)包括对健康造成的伤害;“占用人”(occupier)就任何处所或工作地点而言,包括具有对该处所或工作地点有任何程度控制权的任何人,并尤其包括第(5)或(6)款适用的人;“住宅处所”(domesticpremises)指作为私人住宅而占用的处所;“作业装置”(plant)包括机械、设备、器具、家具、装设及装置;“法庭”(court)包括裁判官;“物质”(substance)指天然或人工的物质,不论是处于固体、液体、气体或蒸汽的形态;“活动”(activity)包括操作及工序;“负责人”(personresponsible)就任何工作地点而言,具有第(2)款给予该词的涵义;“纪录”(record)包括以电子形式记录的数据;“家庭佣工”(domesticservant)的涵义与《雇佣条例》(第57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规例”(regulation)指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处长”(Commissioner)指劳工处处长;“处所”(premises)包括任何载具及任何公众地方,并包括个别处所的一部分;“船只”(vessel)的涵义与《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313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敦促改善通知书”(improvementnotice)指根据第9条送达的通知书;“雇主”(employer)指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雇用自然人的人;“雇员”(employee)指任何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工作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家庭佣工;“暂时停工通知书”(suspensionnotice)指根据第10条送达的通知书;“职能”(function)包括权力及责任;“职业安全主任”(occupationalsafetyofficer)指根据第20条指定为职业安全主任的公职人员或因该条而被视作如此指定的人;“严重身体伤害”(seriousbodilyinjury)就任何人而言,包括任何导致该人进入医院或诊所接受治疗或观察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