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础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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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39页第PAGE\*MERGEFORMAT3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39页第一章税法基础理论(本案撰稿人:陈国文)【案情介绍】重庆市某区药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从2000年起将其批发门市部实行对外承包经营,外来人员叶某利用长时间从事药材生意的优势,借机与药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协议商定:批发部由叶某自主独立经营,每年向公司上缴38000元保底金,经营利润再分红;叶某所有经营业务均如实上报公司统一做账核算,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应纳税费的承担者为叶某。2003年经地税部门检查发现,在2000年1月—2003年7月期间,叶某上报收入4363516.16元,隐瞒未报收入13165857.12元,从而导致药材公司账上少列收入13165857.12元。构成药材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203991.23元;偷逃增值税由于有待国税部门认定,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本案未作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药材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203991.23元,除限期追缴入库外,并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1995.62元。该案有两大争议:一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应按检查应补增值税作为计税根据,计算出城建税税额并作为偷税定性;二是纳税主体的确认问题,应以叶某还是以药材公司为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根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第43号令及渝地税发[2000]290号文的规定,应纳城建税又是以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为偷税,还不必然被司法机构认可,特别是涉及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司法部门普遍采纳的是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地方性规章普通仅作参考。但在日常税收管理活动中,按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第43号令及渝地税发[2000]290号文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很有必要。请问:(1)本案中是应由药材公司还是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2)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该当具备哪些条件?(3)《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有何新的规定?【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补缀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该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该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出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该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法理知识】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是课税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收债务债务关系说的理论,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者的关系定性为债务者和债务者的互相对立的公法上的债务关系。[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根据这一理论,仅有纳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并不能成立税收法律关系,只需税法中规定的全部课税要素完全具备,才能成立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才开始承担纳税义务。税收债务的发生,既不像民法中的债务关系那样(主要是合意之债),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分歧;也不像传统税法借助行政法理论所作的那样,取决于纳税机关单方面的行政核定。课税要素是由税收实体法直接规定的,当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税收债务债务关系自动发生。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52这就要求在分析税法问题时,把纳税主体当作课税要素之一,并与其他课税要素相结合,从全体上进行把握。即便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看,也有一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