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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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外金〔200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89号)有关精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贷款风险资金办法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2月5日印发共印350份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89号)有关精神,特设立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第三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四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市、县分支机构(以下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根据支持领域分为两类:一是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二是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是指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发放的贷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授信额度并以统贷方式向各类科技孵化器实际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包括一般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主要为:(一)国家级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二)省级科技计划。包括省科技厅及省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批准建设的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四)其他专项项目。包括省服务业专项资金和软件专项资金中有关科技项目产业化的项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八条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补偿奖励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的1%;(一)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省所有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均按1%的标准拨付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二)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同比增长没有达到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支机构,按其科技贷款新增额的1%拨付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第九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每年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补偿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予以确定。风险奖励补偿标准=省财政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100%第四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十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配套资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地小企业和科技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