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规范实施策略与再生料源网後续推广.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349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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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前言(1/2)前言(2/2)工程建造生命週期文獻回顧(1/9)承攬與委任本質之異同工程採購契約性質目前公共工程實務上,施工契約都是由承包商提供全部或是大部份材料,此與民法第490條所述之單純承攬契約有別,學說上稱此種由承攬人提供全部及大部份材料之契約為「製作物供給契約」或是「特殊承攬契約」,而其法律性質為「買賣和承攬之混合契約」。簽約注意事項公共工程採購契約-定型化契約所謂定型化契約,指雙方當事人基於使用人預先擬定之「定型化約款」,未經「自由商議」而訂立之契約。工程採購契約除了履約過程之日期、完工比例等枝微末節之處,可以留待工程得標人與採購機關協商之外,其中最與權益相關的部分,例如充斥其間的定作人免責條款,承攬人皆無交涉餘地。工程契約問題點文獻回顧-契約變更(7/9)工程變更與變更設計參考國工局一般條款及FIDIC「土木工程一般規範」規定,契約變更範圍應侷限於下列三大類:1.原設計工作之增減。2.原工程計畫之變更。3.原契約工作之施工程序、方法或時程之變更。文獻回顧-契約變更原則(9/9)爭議處理案例-總價契約之圖說與標單不一致-產生背景:機關主張: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判決案例(1/4)法院判決案例(2/4)法院判決案例(3/4)法院判決案例(4/4)數量不符者漸能接受增減百分之十之風險分擔。缺漏項者對於承攬人有否請求增加金額之權,持肯定與否定見解者皆有。肯定見解者認為業主有義務提供正確圖說與數量;否定見解者認為投標者有義務詳閱標單。公共工程公開招標機制對於業主之「免責條款」之處置是否公平,應重新思考定作人與承攬人之地位。發生工程爭議時,爭議處理結果對兩造之間並沒有一定標準答案,有時更會造成兩敗俱傷,唯獨訂約時雙方需審慎評估契約內容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在工程採購契約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締約地位,能力已非民法立法時所設想之狀況,後續可作為修訂採購法或於採購法中另立契約專章之考量。公開招標時投標者基於得標為先之考量,投標報價中往往於無形中排除各項風險成本,遇有爭議時又處於弱勢之一方,而應在契約簽訂時,雙方約定事件發生時以特定方式處理以分配風險,否則風險都由承包商來承擔,於是就工作內容偷工減料,如此造成惡性循環,對社會公益反而並無助益。公共工程委員會(2008),政府採購法令彙編。陳純敬(2008),「我國公共工程施工契約常見爭議法律關係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林辰熹(2006),「工程採購契約之承攬報酬及危險負擔移轉問題探討」,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黃仁宏(2003),「公共工程採購違失態樣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查心如(2003),「論爭議審議委員會(DRB)機制與工程爭議預防」,私立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簡報結束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