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案例研析.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1.4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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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歷大綱一、概說(1)民事訴訟法第324條規定,鑑定係準用人證之規定。(2)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第328條)。(3)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第334條)。(4)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第335條)。二、我國鑑定制度之法律依據二、我國鑑定制度之法律依據三、我國目前醫療鑑定之實務民國76年間成立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在醫療訴訟案件扮演著相當重要地位,目前醫審會採委員制,三分之二委員為醫學專家,三分之一為法律界或社會人士。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特別訂定「醫療糾紛作業要點」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接受醫療糾紛鑑定工作的案件數量統計,以每年完成鑑定的案件數來看,76-86年間平均每年約為191件,86-91年平均每年約為347件,而92-96年平均每年約為430件,10年間療糾紛鑑定量已超過倍數並且仍持續成長。案件大多以刑事案件為主,約占76%左右,民事案件則約10%。而鑑定結果,認為「有疏失」約占13.7%,「可能疏失」者占6%,合計「有疏失」與「可能疏失」的比例共占19.7%,約五分之一。而鑑定「無疏失」的占58.8%,約五分之三,其他則為「無法認定有無疏失」或「資料不足」以及「非醫療糾紛」。在被告對象的統計上,醫師占88.6%,其他醫事人員則占11.4%,至於鑑定案件的科別統計,仍以內科、外科、婦科及兒科為醫療糾紛的大宗,其他非傳統大科的科別,相較之下其鑑定案件件數就少得很多,似乎可以反應各醫療科別發生醫療糾紛風險的高低。在醫療糾紛的案件中,為了判斷的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有無應負之責任,經常作下列之鑑定:1.解剖鑑定:法院所屬的法醫藉屍體的病理檢查,明瞭病人的的病因和死因。基本上由法醫解剖,紀錄肉眼所見的病理,採取並保存嫌疑之病源臟器、組織,送交檢驗室做顯微鏡組織學的病理檢查、藥理學檢查、生化檢查;根據這些檢查結果,作成初步的鑑定。2.臨床鑑定:司法機關就醫師治療經過乃以病狀變化作過失之判斷。由法官或檢察官委託鑑定機構的專家,根據醫師所記載的診療紀錄,與法醫初步的鑑定結果,查證醫師在診斷、治療、手術、用藥上有無錯誤。3.藥理生化鑑定:將屍體解剖所得之組織,在實驗室中作藥理、生化檢查,以判斷臨床狀況與死亡結果間純醫學上因果關係。這個鑑定結果及紀錄保存於法院中,院外難以調查。四、醫療鑑定報告對訴訟實務之影響實務判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醫療鑑定與審判之瑕疵五、現行醫療鑑定制度之爭議與檢討民眾對於醫審會鑑定之反映心聲現行醫療糾紛鑑定之缺失(1/2)5.迴避及鑑定人拒卻之問題6.鑑定判斷標準之問題7.評議過程程序保障不足之問題8.鑑定報告記載內容之問題9.到場報告、具結、詰問之問題改進醫療鑑定之芻議(1/4)4、司法或檢察機關請求鑑定時,所提出請求鑑定之事項,內容應力求具體明確,鑑定結論應釐清醫學之判斷或法律上判斷,供法院取捨形成判決心證。5、為使鑑定報告公正客觀,醫療鑑定資訊宜透明,鑑定人應命具結。而鑑定人之鑑定,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但當事人對於鑑定報告顯有疑義時,法院得請原鑑定人到庭說明或另提書面意見,此外,法院得另行委託鑑定,使當事人對於鑑定結果得有表示意見的機會。6、為使鑑定報告公正客觀,及兼顧醫師的權益及將來工作的熱誠。醫療糾紛鑑定時,應考慮下列變數:(1)、正確診斷的難易度。(5)、平時或緊急醫療。(2)、處置適當的客觀性。(6)、日夜時差。(3)、醫療的時代背景。(7)、工作業務量。(4)、診療地點的差異。7、推動「法醫師法」,加強法醫教育,提昇法醫水準,以協助醫療糾紛之鑑定。8、鑑定用語應具體明確,不宜含糊不清,致當事人一再爭執,不僅未能解決紛爭,反而衍生其他糾紛。六、結論謝謝聆聽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