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复决选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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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選舉、罷免管人,創制、複決管法。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選舉是一種依據法律表達民意的方式與制度。選舉不只是投票,更重要的是過程的公平性及民眾是否了解候選人的政見及政黨的政策,否則將降低選舉的意義,選出的人員亦缺乏代表性。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選罷法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選罷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選罷法第16條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二)候選人三、競選活動四、競選經費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六、選舉方法聯合國女發言人歐卡比表示,巴基斯坦反對黨領袖碧娜芝.布托被殺之後,安全理事會將於今天下午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巴基斯坦情勢。歐卡比表示,布托在選舉造勢場合遭到自殺攻擊,造成布托及其他至少十六人喪生之後,安理會十五個成員國將於中午(台灣時間二十八日凌晨一時)開會評估情勢。2007/12/28肯亞總統大選中落敗的候選人歐丁嘉今天不顧當局禁令,發起集會示威,警方動用催淚瓦斯與強力水柱,試圖驅散朝首都奈洛比市中心前進的抗議群眾。歐丁嘉號召百萬支持者聚集在奈洛比的公園內,抗議上週總統大選的結果;現任總統吉巴基在大選中連任成功,不過外界普遍指責選舉出現舞弊。選舉爭議引發暴力衝突,造成三百四十多人死亡,數以萬計的民眾流離失所。20082008台灣總統選舉台灣已是自由民主的社會選舉過程激烈但大部分的候選人均能平和接受選舉結果罷免(Recall)─人民對選出的官員或民意代表,由於其表現不佳,在其任期未滿之前,迫其去職的方法。我國憲法第133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一)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選罷法第75條規定)(二)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76條規定)(三)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選罷法第77條規定)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選罷法第81條規定)(四)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選罷法第87條規定)菲國總統罷免案後創制(Initiative)─公民依法連署達法定人數,提出議案要求立法機關修訂或直接制定法律之權。創制權之制度,概可分為下列三種:1.憲法創制與立法創制:此係就創制範圍所為之分類。前者得對憲法提出修正案,後者僅得對一般法律行使。2.直接創制與間接創制:此係就創制程序所為之分類。前者法案逕由公民投票表決不須經議會表決;後者先將法案交議會討論,如遭否決或修正,再提交公民投票表決。3.原則創制與條文創制:此係就創制方式所為之分類。前者僅由公民提出法案原則,而由議會依其原則制定具體與完整之條文;後者由公民提出完整之條文。複決(Referendum)─公民依法定程序對憲法修改案或法律案行使最後決定權。1.諮詢複決與批准複決:凡法律的修改議會應在事前得到人民許可者為諮詢複決;凡法律的修改議會在事前不需徵詢得到人民許可,但於法律完成後需獲得人民的批准者為批准複決。(二)複決的行使方式(一)公民投票的意義:公民依法定程序行使直接民權,制定法律或對重大政策表達意見。東帝汶公民投票獨立四十五萬多名東帝汶合格選民中,有將近百分之九十九參與聯合國1999年830日主辦的公民投票,結果百分之七十八支持獨立。反對獨立的民兵旋即在印尼軍方協助下恢復恐怖活動,造成多達一千人喪生,還有四分之一居民外逃。澳大利亞領導的維持和平部隊抵達後才逐漸恢復秩序,印尼國會接著承認東帝汶公投結果。在聯合國治理兩年多後,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