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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和号型概述一、号灯与号型的作用表示船舶种类、尺度、动态和工作性质等灯光与型体二、号灯与号型的适用范围第二十条“适用范围”三、号灯的定义第二十一条“定义”四、号灯的能见距离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一、号灯与号型的作用①表明船舶的存在;②表明船舶的动态;③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或船舶的种类;④表明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或执行的任务;⑤表明船舶的大小。另外,号灯和号型不能用来表示船舶的实际航向,但可以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航向区间。熟记号灯与号型,以便正确显示和识别。二、号灯与号型的适用范围第二十条适用范围1.本章条款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除外。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号灯的显示时间①从日没到日出;②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没;③其他一切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不应显示的灯光①会被认为是本规则订明的号灯;②会削弱号灯能见距离③会削弱号灯显著特性;④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号型的显示时间在白天显示。号灯与号型同时显示晨蒙影、昏蒙影、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号灯和号型的规定,在各种天气条件下均应遵守。三、号灯与号型的定义第二十一条定义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120次以上的号灯。桅灯: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水平弧225度。舷灯: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水平弧112.5度。长度小于20m的船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尾灯:接近船尾的白灯、水平弧135度。拖带灯:接近船尾的黄灯、水平弧135度。环照灯:红/绿/白/黄灯、水平弧360度。闪光灯:白/黄灯、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120次以上。根据号灯判断他船航向或航向区间①看到他船红舷灯,该船的航向区间约为:TB+180º~TB+180º+112.5ºTB-67.5º~TB-180º;根据号灯判断他船航向或航向区间②看到他船绿舷灯,该船的航向区间约为:TB+180º-112.5º~TB+180º;TB+67.5º~TB+180º;根据号灯判断他船航向或航向区间③看到他船白尾灯,该船的航向区间为约:TB-67.5º~TB+67.5º。四、号灯的能见距离《规则》所规定的号灯能见距离,是指大气透射率为0.8,即相当于13nmile大气能见度的黑夜,以正常的视力应当见到的最小距离。《规则》所规定的是号灯的最小能见距离,在航海实践中,在该距离之外见到相应号灯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驾驶人员通常难以根据来船号灯来准确估计两船之间的距离。号灯和号型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