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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复核(创建)要求与标准爱婴医院创建背景(一)•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导下,根据原国家卫生部的部署,我省创建了218所爱婴医院(爱婴卫生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但近年来,一些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甚至个别机构出现违规行为,亟待通过爱婴医院复核等措施改进服务、加强管理。爱婴医院创建背景(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在总结前期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我省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爱婴医院重要意义•随着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对爱婴爱母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爱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二、复核程序三、组织实施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复核对象•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参加•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保留原称号复核标准•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80分及以上为合格复核周期•各省(区、市)每3年一次我省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时间安排省级卫计行政部门2015年3月底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2015年4月底前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医疗机构2014年10月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2014年12月底前逐一复核与上报抽样复核与上报自评估与申请二、复核程序1(一)机构申请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二、复核程序2(二)市县(区)级逐一复核接到医疗机构复核申请1个月内复核不合格,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申请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终止本轮复核资格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上报复核报告给妇幼处要求市县级于2014年12月前完成辖区内申报机构的复核工作。二、复核程序3(三)省级抽样复核并公布原则上接到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随机抽样比例视各市县具体申报复核的机构总数确定。不合格的机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复核。省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视同该市县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合格。抽样复核合格率未达到100%,则该市县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不通过,市县需组织第二次市县级重新复核。抽样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爱婴医院名单,并上报复核工作报告给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二、复核程序4(四)国家卫生计生委抽样核查督导检查暗访第三方评估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爱婴医院创建•对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助产机构要鼓励创建•程序参照复核程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复核和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实施、保证质量。三、组织实施1•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和日常监管•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评审专家队伍•培训和指导助产机构开展复核与创建爱婴工作•逐一复核申请机构•及时报送复核报告市、县(区)级三、组织实施2•抽样复核和日常监管•评审专家队伍•逐级培训和督导检查•统一制作、颁发牌匾•社会公布•上报复核报告和名单•组织全国复核工作•督导检查、暗访•通报地方工作动态•汇总公布全国名单•积极引导舆论宣传省(区、市)级国家级爱婴医院复评估标准框架•2014年爱婴医院复核标准(十条):具体分解有具体指标、内容、检查方法与评分等。•一、制订保护婴儿健康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传达到全体医护人员。(20分)•二、对全体医护人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