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与投诉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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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和投诉制度区分一、基本内容《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投诉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自身或他人劳动权益行为向有权部门寻求救济的两个重要方式,两者有着不同的制度特点和程序要求。1、举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组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制度进行处理。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有关国家机关对非涉案或个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有关国家机1关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举报必须具备“非涉案”这个基本条件。“非涉案”是指作为举报人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或厉害关系。举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与违法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厉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的线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便民、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的主体与违法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就是说举报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二是举报受理的机关是县级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三是举报内容可以是举报的组织或者个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举、揭发确知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提供有关的违法线索。四是举报的方式可以是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可以是实名举报。也可以是匿名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2、投诉2《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利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投诉是指劳动者就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制度与举报制度都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救济方式,但与举报制度相比,投诉制度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也就是说必须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本人才能成为投诉人,如果权益被侵害者非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而是作为举报处理。二是,由于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的违法事实涉及投诉人本人,因此,在案件的查处规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的举报人保密规则。投诉人除了要如实反映情况外,还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协助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投诉人要提交书面投诉文书,提供明确的被投诉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等。三是投诉案件和举报案件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投诉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同时,也3依法享受有关权利,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人要求告知受理或者处理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的范围对举报、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被举报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2)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包括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等是否合法;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