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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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外的人和事的情况。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是国内法,它适用“国内法律域内效力”的普遍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反垄断法也存在域外效力的情形。当位于本国领土外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时,就会产生将本国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适用于该域外企业行为的问题。这一问题包括实体的域外管辖权和程序上的域外管辖权两方面的问题。自1945年美国法院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一案中确立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有深刻的经济原因,正如梅斯特梅克先生在谈到反限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时所说的:“正是这种坚持市场开放、防止跨国限制竞争的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才会出现域外适用的效力,这种效力不是取决于立法者对之期望或不期望,规定或不规定”。从现实看,特别是依据“效果原则”所进行的域外适用,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首先是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在保障其国内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利益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但这种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国家力量对相对国施以压力而不是直接管辖;其次是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也必然带来严重的管辖权冲突。当一国法院依本国反垄断法对发生在他国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使,必然会遇到他国法律的抵制;最后是域外执行方面的冲突。反垄断法的域外冲突不仅表现为管辖权方面的争议,诉讼程序方面的极大困难,而且还涉及被适用国的抵制与反对,国家间正常贸易的紧张与受损以及依据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与判决的难以执行等。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这种冲突及其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1)国际法中豁免理论的运用。从各国的现状看,垄断不仅仅是企业的行为,政府也时常参与到垄断行为中去,某些领域的垄断往往是行政行为或执行政府政策的结果,这种垄断往往被视为一种国家行为;(2)国内法中有关域外适用阻却条款的规定。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用阻却条款阻止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在本国的适用或过度适用,从而使有关的决定或判决难以执行;(3)不同国家反垄断法规定的差异。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立法背景等的不同,对同一垄断行为适用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必然会产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方面的障碍;(4)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与标准的不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从本质上讲是以国内法规制国际经济行为,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与标准,那么用国内法对国际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就可能出现背离国际经济价值标准的情况。正是在这意义上,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来解决国际垄断问题只能是“权宜之计”,更为理想的办法是进行国际层面的反垄断合作。目前,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际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反垄断法规则,主要由双边条约或协定组成,它以主权原则和国家同意为基础,以国内法优先和竞争管理机构的合作为基本原则,形成了一种程序性的协商体系,建立了一种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合作机制。这种合作机制对一国主权并未起到限制作用,只是提供了谈判、协商的渠道,具体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纠纷的解决还需在谈判、协商中予以处理。这种国际反垄断法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国际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数量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涉及一国竞争力的提高,关系到国家利益的时候,这种程序性机制显然难以满足规制国际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加强国际反垄断方面的实体性合作,建立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在内的系统的国际反垄断法体系,仍然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必然涉及到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互协调的问题。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过程扮演重要的角色,对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产生重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一般而言,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助条约进行;二是依据国际惯例;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此三种途径的共同前提是内国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并不以司法管辖权的效力为前提,因此,反垄断法域外执行的难题始终未能找到普遍有效的解决方法。从反垄断法域外执行的具体实践来看,加强各国的合作,对从根本上解决反垄断法域外执行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许多发达国家之间,还有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已经签定了一些有关竞争执法的协议。这些合作对交流执法信息和协助执法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