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文本(2010-2014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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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文本(2010-2014年)第一章总则“十五”以来,国家在规划指导、政策支持、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对西部地区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工程,对改善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同时也拉动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为加快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尽快改善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和自治区《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加强对温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和规划,从而更好、更合理的把握温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义。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合理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与要求,并充分结合温泉县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规划。第一条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以改善群众特别是棚户区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县城社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强、公益性强,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坚持依法拆迁、征收,补偿到位,保证群众迁的出、搬的进、住的稳,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要发挥棚户区改造的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三)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统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优先改造危旧住房集中、基础设施缺乏、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改造要求迫切的区域。(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改造片区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社区服务、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发布;5、《温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6、《温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温泉县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0—2015年);8、《温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10、《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11、《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1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120号);13、《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新建房[2010]3号;14、《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15、《关于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0]5号);16、《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17、《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7]73号);18、《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19、《关于建立全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家庭电子档案的通知》;20、《温泉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21、《关于对2010-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及棚户区改造方式进行确认的通知》;22、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23、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