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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本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负责人、员工、临时工、农民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第二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第三章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第四章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重大事故防范、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第五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第八条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其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包括相关法规、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治及安全生产、本公司规章制度及生产性质、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项目部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具体的安全生产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等项内容。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交叉作业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每级安全生产教育必须由组织人进行考核,并实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跟踪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完毕后,培训记录返回人力资源部及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九条新从业人员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由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15学时,并进行相关测试,考核结果入培训记录。项目部级安全生产教育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15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各级教育均应有记录。第十条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在作业人员进场前、转岗,节假日、事故后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一条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