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培训讲义.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256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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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為聯合國第二大人權公約,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至2012年1月,共有187個國家簽署,全球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國家,都是CEDAW的締約國。CEDAW為國際共識的女性人權標準,其對女性在各個生活領域全方位權益之直接宣示與保障,常被稱為「國際女性權利法案/國際婦女人權法典或「婦女公約」,為聯合國五大人權條約系統核心的重要一環。早於1963年便有《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之倡議,以消除生活中各種對婦女歧視來協助女性伸張、行使《世界人權宣言》中人人應享的基本權利,此一宣言四年後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公布,並且直接催生了最重要的婦女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2年聯合國大會宣布1975年為「國際婦女年」,亦為「婦女十年」首年,責成婦女地位委員會開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起草準備工作,歷經七年於1979年12月18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9月3日生效。聯合國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生效的次年,根據公約第十七條規定設置「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以為負責監督該公約執行情況之單位,CEDAW委員會與其他九個人權公約委員會地位相仿,目前直接隸屬人權理事會,其23名成員由各締約國推薦專家學者經獨立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每次選舉僅替換一半成員以求委員會運作之連續一致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全面性國際人權法律框架的一部份,雖已實施多年,其內涵與策略不斷與聯合國其他婦女權益里程碑相結合:遠者如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所提倡之「性別主流化」策略,被視為實踐CEDAW公約,加速達成男女性別平等至為緊要的工具。近者如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中第三項目標:性別平等,即以CEDAW公約所要消除之各項歧視,為檢視達成目標之指標內涵。三、CEDAW公約的精神與內容要義(一)CEDAW規範面向的重要性2.CEDAW是國際共通的性別人權對話平台CEDAW公約成立三十年間,累積發展出國際社會可以共同理解、運用的框架、語言、標準及價值,自然而然形成了各國討論性別人權、平等議題時的平台,我國近年來對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的關注與行動一向是我國成為進步國家的重要基礎,許多公私領域的除障消歧作為,如婚姻暴力防治、姓氏繼承、乃至私毫不讓性別先進國家專美於前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在皆反映了政府與公民社會通力合作的成就。藉由CEDAW平台的便利,我國也可在跨國對話互動中,參酌他國經驗來檢視目前國內性別平等進程的優勢與不足,吸收更多元的資訊,產生更豐沛的能量以繼續推動我國性別平權的實踐。(二)CEDAW改革面向的重要性2.CEDAW明訂:消除歧視與保障婦女人權之實踐為國家義務三、國際公約的內國法化與「CEDAW施行法」(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施行法》內容第一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第二條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三條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四、CEDAW法條的定義及內容第九條1.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締約各國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2.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十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a)在各類教育機構,不論其在城市或農村,在專業和職業輔導、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育以及各種職業培訓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b)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c)為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五、結語:性別平權、國力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