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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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杭师大教〔201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成绩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学校开展学籍处理、学位授予等工作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我校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学校统筹协调,开展业务指导与宏观监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录入、报送、查核、归档等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中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和单考单招学生的成绩管理,参照本规定及《关于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学生和单考单招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二章成绩评定与记载第四条课程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等几部分组成,各部分成绩所占的比重由课程教学大纲设定。平时成绩一般由学生考勤、课堂讨论、实验(实践)、测试、作业、读书报告等构成。第五条学生各项成绩的评定均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期末考核成绩等相关材料由学院存档,其他成绩的相关材料由任课教师妥善保存。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的总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军事训练、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的总评成绩按二级制(通过、不通过)记分。各类课程成绩教师均以百分制记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系统自动按上述规则将课程总评成绩转换为相应的记分制。第七条学生必须进行注册和选课后方能参加考核,否则成绩无效。除非另有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都必须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八条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我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等课程,成绩记为95分或优秀。第九条学校选派赴国内(外)高校交流或交换学生、由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生,转专业、副修等学生所修读的校内外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及转换,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经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当学期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因上述原因未参加考核的学生,期末成绩栏内标注“限考”,该课程的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并须直接重修。第十一条期末考核有违纪、作弊及旷考者,在课程期末成绩栏内应相应标注“违纪”“作弊”或“旷考”,课程的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并须直接进入重修。第十二条缓考成绩评定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评定与记载,计入当学期课程学分绩点统计。第十三条补考以实际成绩记载,计入当学期课程学分绩点统计。全程成绩单(显示课程修读完整历史)中,补考以实际成绩记入补考栏;学业成绩单(显示课程修读最佳成绩)中,非学位课程经补考达到要求的显示为60分或及格,学位课程经补考达到要求的显示为70分(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和单考单招学生显示为65分)。第十四条重修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评定,计入当学期课程学分绩点统计。全程成绩单中,以实际成绩显示在重修栏;学业成绩单中,显示最高重修成绩。第十五条绩点换算、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成绩录入与更改第十六条学生缓考、旷考、限考、违纪、作弊情况,在教师录入成绩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时需正确设置各项成绩的百分比。平时、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等各项成绩均需以百分制录入,不得录入折算后的分数,也不得以五级制录入。录入成绩需准确核查后方可提交发布与打印。第十八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见习、补考等成绩由学院教务科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各类成绩均应在教学环节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录入。第十九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测试等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导入教务管理系统。第二十条成绩一经提交发布,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开课学院(部)提交书面试卷复查申请,由开课学院(部)会同任课教师进行核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第二十一条允许更正成绩仅限于分数计算或登记失误。超过截止时间补交作业或论文、在正常的考核时间之外另行考核等,考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