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XXX-(-学院-系-)-摘要谈讨和研究精神病-...(常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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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XXX(学院系)摘要谈讨和研究精神病...(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XXX(学院系)摘要谈讨和研究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我国法律界对评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则没有大的争议,但对于刑法中精神障碍的范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对刑法中的精神障碍范围做了比较星系的探讨。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引言我国法律界对评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则没有大的争议,但对于刑法中精神障碍的范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学者主张有严重意识障碍的病症仍然属于神经症,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中的一种情况。另一些学者认为司法精神病学上所说的精神病人即严重的精神障碍人,不包括具有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精神病是精神病学的研究对象,现在愈来愈多局限于精神分裂症之类的所谓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即精神病。而精神科本身受人力和条件限制,只能把注意力集中于那些严重的精神病,就是精神科的那些心理和情绪功能障碍十分严重,以致病人失去了对外界人接触能力,这些病在社会上常被人们称为“疯狂”、“精神错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该规定确立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处理根据。然而,由于该条的适用涉及到刑法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学等相关学科,因而相对比较复杂;也因此,刑法理论上对该条适用的探讨仍有诸多未尽之处。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是刑责责任能力构成的基本要素;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三)刑事责任的分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三国内外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从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看,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能否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即是否具备意志上的非难可能性。精神上的疾患只是考量辨认控制能力的一个生物依据,它不能也不应该代替法律依据,否则,就失去了刑事责任的本质。也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刑法典在规定精神智障者的刑事责任时,都强调其辨认控制能力的丧失,而都没有对精神障碍的程度和种类作出限制性要求。就各国的立法而言,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别标准有三种标准:1.生物学标准:如日本《刑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心神耗弱之行为减轻其刑。2.心理学标准:如德国刑法规定行为时欠缺是非辨别力或常态的意思决定力者不负刑事责任。3.混合式标准:如德国1969年《刑法》第20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病理的精神错乱,深度的意识错乱,精神耗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反常,致不能识别其行为之违法,或不能依其识别而为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第21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第20条所列各原因其识别行为违法,或依其识别而为行为之能力,显著减弱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本文拟主要围绕该条款适用中的两个重要问题——即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1、标准的双重性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或者丧失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20世纪以前,由于心理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