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体合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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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9-9-24【失效时间】0:00:00【全文】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HYPERLINK"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合同双方行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三)保险福利;(四)职业技能培训;(五)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工会经费计提拨缴;(九)集体合同的期限;(十)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一)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二)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第九条职工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第十条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人,各含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各另确定一名书记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分别确定。建立女职工组织或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产生。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集体协商的顾问。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职责。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职工的要求。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协商代表补缺,并告知对方。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平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保密规定或商业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表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五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协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双方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企业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企业集体合同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