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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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0年五月九日四川省集体合同条(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统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第八条县级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北订和履行。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劳动标准;(二)劳动纪律;(三)集体体合同期限;(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五)集体同的监督检查;(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台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律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七)企业经济性裁员;(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第十四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第十五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公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六条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首席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第十八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保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代表有优先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