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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簡歷綱要一、前言二、從法律責任談起三、輔導與管教之基本原則(二)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三)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1.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3.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四、教師懲戒權之法源依據五、校園正向管教之界線(二)體罰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加暴行於人」的責任,依法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此外亦有可能受到行政上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3條規定,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本注意要點第42點: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1.民事責任方面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刑事責任方面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暴力公然侮辱罪):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普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成人加重):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六、教師強制措施權之行使七、特殊管教措施之採行八、權利救濟告知義務九、與家長互動溝通的難題十、結語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