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管理学院文化创意与观光学系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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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管理學院文化創意與觀光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99年04年23日第八次文化創意與觀光學系籌備會議通過99年05月05日九十八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本系依大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興國管理學院文化創意與觀光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會職掌如下:一、審議本系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學術研究(含休假進修)、延長服務等相關事宜。二、審核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三、其他相關之教師評審事項。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選舉產生,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本系於審查教授或副教授之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無法順利組成系教評會時,得簽請校長聘請校內外委員組成系教評會審查,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前一學年最後一次系務會議選出。本會委員無法繼續擔任時,應依本章程第三條之辦法選出新委員遞補之。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且出席人數必須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始得開議。對第二條所規定評審事項,在充分討論後,以無記名投票決定其評審結果,除停聘及解聘外,以獲得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並報請校教評會複審。有關停聘及解聘之審議,需本會委員達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送交校教評會,並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系教師對本會決議事項若有不服,得於決議公告後二星期內向本會題出申覆。申覆人應自備申覆案說明書,說明決議內容及不服理由,並備妥相關資料。經本會召開臨時會議討論後,於申覆案提出後兩星期內作成申覆仲裁決議。若當事人對本會處理申覆案結果若有不服時,得向校教評會提出再申覆。如遇本會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有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列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本會之議程須於開會前七天送達各委員,並提供有關資料供委員參閱。第十一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之相關規章辦理。第十三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訂定,送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