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外国语文学系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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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外文系八十五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文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准予核備93.09.08外文系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93.10.11外文系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一、為審議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授休假研究、講座教授之推荐等事項,特設置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會成員為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委員六人由全體專任教師以一次無記名連記方式產生。投票應圈選三至六人,最後同票者超過應選人數時,應就同票者重新投票。全體委員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含)人。本會教授未達三人時,不足額部分由召集人聘請校內外教授擔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三、本會之審議事項,由系主任送本會審議,專任教師之聘任由委員會全體委員審查之,升等由較高職級之委員組成小組委員會審查之。四、本會審議事項依據教育部頒佈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大學及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暨「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辦法」、「本院教師任聘要點」、「本院教師升等審查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五、本會會議(含小組委員會議)不定期舉行,由系主任召集並主持之。開會時應有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出席。委員因故缺席,可委任同職級之專任教師代理,但代理人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之四分之一(含)。議案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始得通過。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七、系教評會委員連續兩次未能出席會議,召集人須於第二次出席日起一週內舉行補選或補聘,補足第二條所規定之委員人數。八、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