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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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破产清算的特点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案件管辖权破产申请流程破产的程序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二)管理人的指定二、管理人的报酬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二)无效行为(二)无效行为取回权四、抵销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五节破产债权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三、债权人委员会第七节重整程序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受限)。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第八节和解和解的提出和解协议的通过和解的终止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