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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中)LegalSystemAndSociety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初探张和琼摘要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本文从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和价值体系对法律信仰的培养的不利因素以及现实中法律不能实现正义从而在根本上造成法律信仰缺失。关键词法律信仰人文精神价值体系司法正义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035-02一、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伯尔曼关于法律信仰的论断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法治社会的法不可能仅靠外在强制力的作用。离开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普遍接受,法律的制度形态没有内化为人们的观念形态,法律的权威便难以生成,难以维系。何谓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②作为信仰的一种,法律信仰是人的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而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对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目前在中国社会,人们对法律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不尊重和不信任。在专制集权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不尊重和不信任是因为法律是少数统治者为其利益而制定的统治工具,在那样的社会中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行为,因此对法律的服从是出于一种畏惧而非自愿,根本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问题。但是,现在所出现的情况与以往不同。人们无法真正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大量违宪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对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效力都发生了质疑;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和无限度扩大,使得许多法律形同虚设;人们之间发生了纠纷,首先想到的是私下和解,和解不成最后才诉讼。人们不相信法律,不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对法律的正义持怀疑态度,对法律的公正与效力嗤之以鼻。二、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初探(一)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和价值体系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培养和形成多少年来,封建帝制的宗法、特权、专制、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并且这种权力本位的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中国传统的人文思想是崇尚人伦,等级,特权。人们对待权力,视若神灵,不敢违抗;对待权利,轻视淡薄,不以为然。③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法律就如一纸空文;而且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之外的特权阶层的存在也对大大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虽然宪法规定法律面前平等,但是中国的特权阶层却拥有许多超越法律的特权。权力和资本一样,也具有聚集效应,只要有寻租的空间,就会最大化地转化为利益;现行制度中的监管漏洞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一个极佳的环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现实的特权阶层。特权阶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法律的价值和正义。另一方面,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中国是一个没有法律信仰传统的国家,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按照实用主义原则行事的民族,没有一种宗教,哪怕是所谓的长期奉为正统的“儒教”也并为获得公众普遍信仰的地位。虽然儒教文化源远流长,但并不利于法律信仰传统的形成,相反却构成了中国德治或人治制度发育的温床。在中国历史上,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始终没能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没有宗教与法律融合的印迹。中国人不擅长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益。因此与西方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大量融进的不是宗教而是伦理。因为没有宗教的教化,反之又有功利性伦理的消解,所以中国法始终没有像西方法律那样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信仰。而西方社会中的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并非摄于权威而单纯地被动地遵守法律,而是发自内心地对某种超验目标的奉献和实行,而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