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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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程序,保障常务理事会工作正常进行,提高常务理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职权。第三条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通过由省财政厅推荐的秘书处领导成员;(三)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五)审议协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六)审议协会秘书处提交的有关事项;(七)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八)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九)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的职权。第四条常务理事会履行职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并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书面同意,或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书面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各项提案或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各项提案或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五条调整常务理事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调整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二)常务理事在一个年度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包括远程通讯、信函方式表决及反馈意见),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免去其常务理事职务并向本人通报。第六条常务理事履行职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常务理事可对提案或会议决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二)因故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应提出书面请假说明;(三)常务理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协会秘书处。第七条协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履行职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秘书处应当受会长委托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常务理事开会,并告知会议形式、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二)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文件、材料等的准备工作;(三)秘书处相关部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四)秘书处负责形成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并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签发。具体纪要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第八条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