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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专题培训讲座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二)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1.房屋重置价依据: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准(武价房字[2004]74号)方法:全新重置价标准x房屋成新率2.土地补偿区位价(住宅、办公、临街商业)基准地价(工业、仓储、空地)3.配套设施补偿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网络、空调移机等。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补偿。4.装饰装修补偿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一并进行评估。房屋装修装饰估价可以单独出具估价结果,也可以附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第3条)5.搬迁奖励非强制性补偿6.政策保底不足20平米,按25平米计算;不足30平米的,按30平米计算;(一)在本市他处另无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市政府第130号令)7.搬家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及标准: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8.营业及停产停业补偿依据:市政府第130号令第40条拆迁商业经营用房和生产用房,还应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对被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9.测量费用(房屋测绘)《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住宅每平米1.36元,;非住宅房屋每平米2.40元。10.评估费用《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拆迁户数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11.摸底调查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至2元。12.期间费用管理费用(2%-4%)、财务费用等13.不可预见费用一般按照总拆迁成本的10%计取。(一)集体农用地取得成本构成(二)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构成(三)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1.耕地开垦费征收对象:耕地标准及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向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基本农田为土地补偿费的1.5-2倍,其他耕地为土地补偿费的1-1.5倍《关于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0]74号)武汉市标准为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3万元/亩,其他耕地1.5万元/亩,郊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1.6万元/亩,其他耕地0.8万元/亩2.征地管理费标准:1000亩以上:1.1%-1.6%500-1000亩:1.6%-2.1%100-500亩:2.1%-2.6%100亩以上:2.6%-3.6%特殊情况:4%×征地费总额(三)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2.征地管理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标准:1000亩以上:1.1%-1.6%500-1000亩:1.6%-2.1%100-500亩:2.1%-2.6%100亩以上:2.6%-3.6%特殊情况:4%×征地费总额(三)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0元/平方米(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4.新菜地开发基金《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130号),中心城区每亩1.5万元;远城区每亩0.7万元5.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全部集体土地依据及标准:《湖北省水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82号令)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三)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6.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税额规定如下:人均耕地<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7.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8-10倍(非耕地6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8.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每人4-6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9.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1.5万/亩)(三)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10.“征十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