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史论文(选修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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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论文—中国立法思想发展概述法律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从来就有。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的中国,在大约公元前5000年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产生了父权家长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的产生,导致贫富分化,阶级差异明显,平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产生了法律,也促进了华夏民族的融合。中国法律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和中国的社会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其独特的特点。约公元前21世纪,禹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一种前所未有的奴隶制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继夏而兴的商,继承并发展了此种法律体系,并将神权法思想发挥到了极致。但夏商仍处于习惯法阶段,并没有进入成文法阶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利用宗教神灵控制社会,宣扬“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是秉承天意来统治人世的,目的在于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并赋予统治阶级的代表—国王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尚书召诰》曰:“有夏服天命。”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伐纣,灭商后建立了周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殷商的天道观已受到较大冲击。统治者不再宣称王是天帝的化身,而代之以“天只赞助有德”之人。总结了商朝重刑辟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结合在镇压三监叛乱中的实践认识,为了建立和巩固周朝对全国的稳定统治,在“以德配天”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中国古人重视祭祀,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教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也就是“周礼”。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亦即“礼治”,也是西周的一大特色。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化,秦朝在统一天下后,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废除了六国各自的法律,使“法律由一统”。在巩固皇权专制的前提下,无论是嬴政还是韩非,李斯都极力奉行“缘法而治”的思想,厉行法治。从出土地睡虎地秦简可以看出,秦朝制定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然而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的治国原则。在重刑主义理论指导下,秦王朝承袭奴隶制的酷刑,给广大群众带来深重灾难,最终点燃了农民起义的烈火,公元前202年,经过五年楚汉战争汉高祖刘邦在秦帝国倒塌的烈火中建立了统一的地主阶级中央集权国家—西汉。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一向蔑视儒家的庶民皇帝刘邦采纳陆贾“无为”理论,为西汉以儒为本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建立做了铺垫。从220年曹丕称帝至581年杨坚建立隋朝,政权不断更迭,但都操于士族豪门地主手中,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门阀制度,面对复杂矛盾的局面各统治集团都重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一时期立法频繁,律学发达,成为上承秦汉,下开隋唐的历史阶段。隋朝沿革了汉魏以来的法律形式,《开皇律》是其代表作。至唐初,统治者认为礼与法各有侧重,主张治国必须礼法结合,缺一不可。他们特别强调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法律内容需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司法也是重中之重,并集中在慎重刑罚方面,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大公无私,做到“法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父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继唐而起的宋朝法制较唐有进一步的发展。可以将宋朝的立法思想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北宋初年至仁宗末年,立法主要在肯定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第二阶段至北宋末,法律主要用来摆脱财政危机;第三阶段也就是理学发展完备,“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指导思想。宋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他们参与立法,倡导律学考试,注重官员的法律素养。皇帝对法律的重视引起了社会价值的重大变化,争言法令成为一种时尚,以至于“天下争诵法令”。这是宋代社会的特色。到了明朝,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又一次出现。明朝以元亡为鉴,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但这也并非是百世通行的治平之道。对“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中国传统法制指导思想,明朝统治者也可谓心领神会。他们虽有“重典治乱”表象的一面,但在实质层面上,更注重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满族入关后,为笼络汉人,全面继承明朝法制。清统治者在“首崇满洲”的基础上主张“满汉一体”但对于汉族知识分子与官吏又极为猜忌,对其言行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其吹毛求疵的程度为历代所罕见。自1840年,中国由封建社会步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大陆法系为主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立法体例开始移植到中国,并与中国的某些传统相结合,使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纳入到世界近代法制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