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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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各地(市)物委(物价局),电业局:为规范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收费标准,根据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号<<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及<<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委反映,以便修订.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供电、用电服务(以下简称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381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号《关于颁发(省及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福建境内进行的所有供用电服务收费,均需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供用电服务收费是指各供电单位开展供电业务活动或用电户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收费。属于供电部门正常管理费支出范围的业务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属于电费和贴费以及随电费收取的恶各种国家制定的规费等,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其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第四条: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以收抵支的原则,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低及技术难易程度确定。第五条: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报批制度。各地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六条: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的制定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电力工业局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经营、服务、财务收支等方面资料,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国家规定的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贯彻执行。第七条:为方便群众监督,各供电部门必须在营业场所明显处公开收费标准。收费必须出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同时,费款要按各供电部门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第八条:为维护关大消费者的利益,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应按我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巧立名目、自行提价、乱收费的,按违价行为查处。第九条:凡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恶供用电服务收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附: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供用电服务情况,参照现行市场生产资料和劳务费价格水平,对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如下:勘测设计1、用户申请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用电(不包括零散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有外部供电工程的应缴纳初勘费。初勘费收费标准按每一公里外部供电工程120元计收。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计收。2、用户委托供电部门进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3、用户交纳勘测设计费后,经勘察设计,不论工程施工与否,勘测设计费不退。如用户要求更改已勘测设计好的方案,则须按上述标准重新交纳勘测设计费。二、工料费1、零散居民(指不住单位或统建住宅的住户)申请生活用电(不论是单独装表还是合表用电),经供电部门批准同意报装表接电的,单相电能表容量(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下同)在10安培及以下的,用户应一次性交纳工料费300元(含电能表及表前一切费用);超过10安培的,其超过容量部分应按规定交纳贴费。2、零散居民申请电能表一户一表改造(包括住单位或统建住宅住户个人申请)的,按上款办理。3、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部门即予销户,用户要求重新送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三、变更用电及移动表位1、用户变更用电性质或变更户名(户主不变而变更户名的除外)的,每次交纳手续费10元。2、用户迁移用电地址,供电点改变的,按新装用电办理;不改变供电点的,居民用户交纳接线设备工料费220元,其他用户按实际工料费交纳。3、用户申请在同一公安门牌内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5米以内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交纳工料费。超过5米的,按实际工料费用交纳,但最低不少与下列同等级的收费标准电能计量装置额定最大电流(安)单相(元)三相(元)10及以下305020408025--60601404